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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Cote and Son Excavating Ltd.案——针对受监管行业的刑事过失起诉引发新关注

“每家企业及每名高管都必须明白,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而构成重大且显著的失职,可能导致巨额经济处罚。为了向那些可能在高风险作业中罔顾谨慎义务的企业传达明确讯息,必须施以重罚,即当涉及工人安全时,法律绝不容许任何投机取巧或违规操作。”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近期在R. v. J. Cote and Son Excavating Ltd., 2025 BCSC 2540 一案,以及其后续量刑判决 2026 BCSC 626(以下合称 “J. Cote and Son”)中,审议了《加拿大刑法》中有关“刑事过失”条款的适用范围。迄今为止,该等条款甚少被援引。然而,鉴于近年来监管执法不断加强,并且愈发倾向于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我们预计未来将出现更多刑事过失指控。

J. Cote and Son 一案源于一宗发生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本拿比市的事故。当时,两名建筑工人在一条公用设施沟槽内作业,一堵挡土墙突然倒塌,导致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该公司及现场主管面临刑事过失致人死亡及致人身体伤害的指控,该主管还被控过失杀人罪。尽管事故发生于2012年,但审讯直至2025年才开始进行,整个审讯历时48天。2025年12月,该公司被判犯有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刑事过失致人身体伤害罪,而该主管则被判所有指控不成立。

随后法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量刑判决。控方曾寻求判处总额为 100 万加元的处罚(包括罚金及受害者附加费),这一金额约为该公司上一年度净收益的两倍;辩方则主张 34.5 万加元的处罚更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处总额为575,000加元的罚款,其中包括因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的400,000加元罚款(外加60,000加元受害者附加费),以及因刑事过失致人身体伤害罪判处的100,000加元罚款(外加15,000加元受害者附加费)。

刑事过失致人死亡或身体伤害

刑事过失由《加拿大刑法》第219条规管。该条规定:若某人在实施某项行为,或未履行其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时,对他人的生命或安全表现出:肆意漠视(wanton disregard);或鲁莽漠视(reckless disregard),则构成刑事过失。刑事过失导致身体伤害和导致死亡,其最高刑期分别为10年监禁和终身监禁;两者均无最高罚款额限制。

要成立刑事过失罪,控方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下证明以下三项要素:

  1. 法定义务:被告依据:《刑法》第217.1条或普通法负有采取合理措施(reasonable steps)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律义务。
  2. 犯罪行为及因果关系:被告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违反其法定义务,并且对受害人的死亡或伤害具有重大促成作用。
  3. 犯罪意图:被告的行为严重且实质性地偏离了合理标准,表现出对安全的肆意或鲁莽漠视;这一判断基于“经修正的客观标准”进行评估。

历史上,要证明企业构成刑事过失较为困难。1992年发生的著名 Westray矿难导致26名矿工死亡后,加拿大国会修订《刑法》并增设了第22.1条。该条规定,当负责相关业务活动的高级职员的行为达到法定标准时,组织本身亦可成为犯罪主体。虽然有关修订自2004年已经生效,但企业被控刑事过失的案例仍然不多。

J. Cote and Son 一案中,法院认定,根据《刑法》,该公司及现场主管均负有确保工程项目中工人安全的法律义务。法院还认定,包括未遵守挖掘施工安全要求在内的多项义务已被违反。因此:犯罪行为要件已经成立。关于犯罪意图,法院认为主管的行为虽然存在疏忽,但尚未达到:“显著且实质性地偏离应尽注意标准”的程度。因此犯罪意图不成立。然而,法院认定该公司的决策层人员确实显著且实质性地偏离了应尽注意标准;这一认定既基于他们与导致事故的施工活动相关的行为,也基于他们在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正式危险源辨识程序以及加强员工培训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缺失。

因此,该公司被判有罪,而主管被判无罪。

量刑

法院在量刑判决中强调,导致人员伤亡或身体伤害的刑事疏忽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与惩戒,尤其是针对企业。尽管该公司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微乎其微,且事后已改进了安全措施,但鉴于其存在的系统性失误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认为处以巨额罚款是恰当的。

法院明确驳回了关于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该公司曾依据一份含糊不清的工程证明,真诚地认为其沟槽和挡土墙是安全的。法院指出:“公司的责任源于其高管的疏忽行为,这些行为远未达到在当时情况下理性企业应有的标准”;此外,“在高风险工业环境中,即便高管因严重管理不当而导致工人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只要其主观上是‘真诚’误判,并不能减轻其行为在道义上的可谴责性。

实务启示

J. Cote and Son 案表明,监管行业内针对个人及企业的刑事过失指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当前大多数监管行业执法力度加大且资源投入增加,我们预计,在涉及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中,控方将提起更多此类指控。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依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共同行为,认定该公司未能达到法定标准。在另一项适用《环境管理法》(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中关于“次要责任”或个人责任条款的裁决中,上诉法院近期认定某矿业公司的一名高管需对其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尽管该高管并未参与相关违法活动,也对案情毫不知情。

综合来看,这两项裁决反映了矿业、建筑业及环保业等监管行业近期的执法趋势:监管机构正日益通过刑事指控或行政罚款,追究企业及其高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