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所有者失去申请农业土地储备(ALR)移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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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农业土地委员会法案》 [SBC 2002]第36章及相关法规进行了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可能会严重影响将私人土地从农业土地储备(ALR)中移除的前景。这些变化对计划用于未来开发的ALR土地私人所有者特别值得注意。该省将这些变化定义为更强烈措施的一部分,该措施旨在减少对ALR土地的非农业使用,例如建造豪宅和倾倒非法填埋。

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私人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向农业土地委员会(“委员会”)申请从ALR移除土地,而无需通过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从其ALR中移除其管辖范围内的私有土地,但前提是委员会必须征得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截至2020年9月30日,这两种申请机制都已从根本上改变了。

私人土地所有者不能再直接向委员会申请从ALR移除土地,而必须寻求地方政府的同意进行这种移除,并依靠地方政府向委员会提出移除申请。[1]

此外,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申请(甚至是待处理的申请),委员会不再需要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才能将私人土地移除在ALR之外。相反,私有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地方政府举行的强制性公开听证会上表达对移除的任何关注,并且还可能以后有机会在委员会的强制性会议上表达这些关注,但前提是委员会认为应通知私有土地所有者,并让所有者参与会议。

尽管这些委员会从ALR移除私人土地用于开发的倾向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显然,对申请过程的控制已从私人土地所有者转移到地方政府。鉴于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希望将土地移除的私人所有者可能面临更高的门槛。另一方面,希望将土地保留在ALR中的私人所有者不再对地方政府提出的申请拥有否决权。

如果您对《农业土地委员会法》的最新变更或任何其他房地产相关问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1]请注意,根据该法令第20条,私人所有者仍可以直接向委员会申请使用ALR土地作为非农场用途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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