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立下遗嘱,意图撤销所有先前的遗嘱,会发生什么情况?这种撤销是否对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BC省)有效立下的遗嘱具有约束力?法院是否可以更正外国遗嘱,使其不适用于BC省的资产?BC省最高法院最近在“丘奇遗产2024 BCSC 2490”案中作出的裁决,为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指导。
丘奇先生(“逝者”)于2007年在其律师的协助下在BC省准备了一份遗嘱(“BC遗嘱”)。BC遗嘱的三位受益人是:逝者的配偶、女儿和儿子。
逝者及其配偶在加州购置房产,过着“雪鸟”般的生活。为了处理其在加州的资产,逝者在该司法管辖区设立了一个生前信托(“加州信托”)。逝者的两个子女是加州信托的受益人。
2019年,逝者立下了一份“注入遗嘱”(“加州遗嘱”)。这是一份在加州使用的遗产规划文件,指示遗嘱执行人将立遗嘱人未纳入其信托的任何资产“注入”给生前信托,以便根据生前信托的条款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无需遗嘱认证即可将生前信托中的剩余资产分配给信托。
逝者配偶在一份宣誓书中作证称,加州遗嘱将她和逝者各自的全部剩余遗产留给了加州信托,并撤销了所有先前的遗嘱。然而,在执行遗嘱时,她并不认为加州遗嘱会撤销BC遗嘱或她自己的遗嘱。
面对BC遗嘱可能被加州遗嘱无意中撤销的困境,逝者的儿子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遗产和继承法》(“WESA”)第59条提出了一项申请,要求修改加州遗嘱,使其仅适用于加州的资产。逝者的配偶同意该申请,而逝者的女儿对该申请未发表任何意见。
在审查适用法律时,法院确认,由于逝者去世时居住在BC省,因此该更正申请应受WESA管辖。因此,法院必须确定立遗嘱人的意图,加州遗嘱是否未能履行其意图,以及该未能履行是否是由于意外失误或遗漏、误解立遗嘱人指示或未能执行这些指示而导致的错误造成的。
在审查事实时,法院发现,逝者显然从未打算在加州遗嘱中将其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资产纳入其中。因此,加州遗嘱未能反映逝者的意愿,其原因在于未能执行遗嘱制定人的指示。法院考虑了逝者配偶及其会计师的宣誓书证据,这些证据表明逝者在执行加州遗嘱数年后仍打算继续依赖BC省遗嘱中体现的遗产规划。最终,法院通过修改几句条款纠正了加州遗嘱,明确规定加州遗嘱仅管辖逝者位于加州的资产。
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这是BC省法院纠正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制定的遗嘱的一个例子。对于那些在BC省以外拥有资产并受单独遗嘱管辖的人来说,这一判决也值得关注。虽然这一判决表明法院在出现此类错误时愿意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但最佳做法是加入反映立遗嘱人意愿的具体措辞,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