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视角下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逻盛合伙人Chat Ortved近期撰写了一篇题为“加拿大视角下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文章,根据近期特许秘书和管理者学院(ICSA)治理研究所与投资协会在英国出版的“利益相关方在董事会决议中的话语权”一文,对加拿大公司董事的职责,特别是与利益相关者权益相关的职责进行了阐述和评论。原文如下:

特许秘书和管理者学院(ICSA)治理研究所与投资协会在近期的一篇题为“利益相关方在董事会决议中的话语权”的文章中,对英国法下的董事义务颁发了指南,强调对重要利益相关人的识别、并在董事决议中考虑其利益,这使得利益相关人可以在董事决议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该文的内容对加拿大公司董事提供了有
价值的信息,因为在此前BCE Inc. v. 1976 Debentureholders (【2008】3.S.C.R.560)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即对董事义务作出了指导,一些建议的原则在该文中得到了探讨。

正如加拿大董事及其顾问们所熟悉的,在此前的BCE公司一案的裁决中,关于利益相关人权益法院确认了两点:第一,董事仅对公司,而非股东或其他任何利益相关人群体承担忠实义务;第二,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董事会同样需要考虑其决定所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因为他们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法院同时确认,法庭将最大程度的尊重董事会的商业决定。

理想的最佳利益也许很难定义,也有人认为达成最佳利益的职责过于不确定而对董事和法官几乎没用。但公司利益,是为了最终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适当的考虑该目的并为此制定相应的长远计划将引导董事履行其受信义务,并使得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每个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有所不同,但几乎总是包含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及其他与公司所处同一社区的人(不仅包括实体社区,即工厂及办公室所在地,还包括虚拟及法律社区)。在加拿大,还应包括原住民。环境和当地社区通常会被同时提及,但他们其实是相互交织的:那些因公司对环境的作用而受到影响的人类成为利益相关人。与此相似,公司需要考虑的社区可以大到政体,在其公民国,公司行为可以影响民主机构及人民。近期研究显示,这一情况在跨国拓展业务时更为相关,也更为复杂。

将更多的人纳入利益相关人与美国近期的公司治理发展相符,同时响应了公司短期利益主义的兴起,在加拿大也有所应用。投资管理组织及商业圆桌会议推动的原则及其他相关发展,试图通过良好的治理、管家理论及有效的参与将董事会及多数股东聚焦在长远、持久的价值上。

来自大西洋两岸的制度和司法发展,凸显了公司董事角色的演变,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以及对公司的社会角色理解的演变。加拿大公司董事应继续遵守受信义务的要素,并从更广更深刻的角度理解:利益相关人的待遇考量及公司本身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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