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诚信新原则——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最新案例

近期两起案件的判决成为所有执业领域的商业律师(包括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必读材料“,这两起案件分别是:Callow 公司(C.M. Callow Inc.)诉Zollinger案(以下简称“Callow案”) [1],以及Wastech服务有限公司(Wastech Services Ltd.)诉大温地区污水和排水区案(以下简称“Wastech案”) [2]。在这两项判决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在六年前Bhasin诉Hrynew案(以下简称“Bhasin案”) [3] 判决的基础上做出的。

逻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Lisa Peters(王室法律顾问)就这两起判决撰写了本文,供读者参阅。

(一)背景介绍

(二)Callow案的背景和事实

(三)加拿大最高法院对Callow案的主要判决

(四 Callow案判决的主要影响

(五 Wastech案的事实 

(六)加拿大最高法院对Wastech案的主要判决

(七)尚不确定的问题

(八)Wastech案判决的主要影响

 

(一) 背景介绍

在Callow案中,法院对Bhasin案中首次描述并适用的诚实履行职责进行了扩展。在Wastech案中,法院提出了符合Bhasin案所概述的诚信组织原则的一种情况,具体来说,就是诚信行使合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虽然有关于合同类别和缔约方行使的具体权力或行为强制实施或拒绝履行诚信义务的案件,但在Bhasin案和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之前,上诉法院一级没有统一一致的原则。这些判决向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履行合同以及提起违约诉讼的各方阐明了有关的诚信原则。尽管加拿大最高法院至少已经开始明确一套加拿大普通法关于合同诚信的准则,但仍有许多不确定性。在我回顾这两项判决及其影响之后,我将概述法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 Callow案的背景和事实

诚实履行义务与Callow案的判决

在Callow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将注意力集中在:在六年前Bhasin案中阐述的诚实履行义务的背景下,“故意误导”交易对方意味着什么?

在Bhasin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义务。简而言之,这被描述为不说谎或不以其他方式在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事项上故意误导交易对方的义务。法院强调,该义务不是忠诚或披露的信托义务,并且不要求当事一方将其利益服从另一方的利益或放弃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诚实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因此不能由明确的条款排除。

在Bhasin案之后,诚实义务在合同履行中的应用似乎相对简单,尤其是在指控某方对合同履行撒过谎的情况下。尚不清楚的是“故意误导”一词所涵盖的行为范围。Callow案中的判决对此问题提供了一些澄清。

Callow案的事实

Callow 公司(以下简称“ C公司”)于2012年与被告,一组公寓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冬季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冬季合同”)。双方还分别签署了夏季维护合同(“夏季合同”)。

冬季合同包含终止条款,该条款允许被告在发出10天的书面通知后(无理由)终止。2013年初,按照新的物业经理的建议,被告决定终止冬季合同,但一直等到2013年9月才将此决定告知C公司并提供书面通知。同时,C公司的印象却是被告对其服务很满意,并且很可能会续签两年冬季合同。在2013年夏天,C公司还向被告提供了夏季合同范围的免费服务,希望这将激励被告续签冬季合同。

初审法官对事实做出了某些关键认定:

  • 被告的代表向C公司的负责人作了陈述,暗示续签冬季合同是可能的。
  • 在被告接受夏季合同项下的免费服务时,C公司告知被告,其履行动机在于激励续签冬季合同。
  • 被告公司内部的沟通表明,他们知道C公司存在2013年冬季将会履行冬季合同的印象,并且也存在续约有可能的印象,但选择不破坏C公司的印象。

在初审中,C公司因对方违反诚实履行义务而成功索赔。这一结果在上诉中被推翻了。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主要裁定是:(a)被告的不诚实与当时有效的合同(即冬季合同)无关,而是与尚未谈判或订立的未来合同有关;(b)尽管事实表明被告没有以诚实的态度行事,但事实并没有达到确定违反诚实履行义务的水平。

 

(三)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Callow案的主要判决

  • 诚实履行的义务与民事欺诈和禁止反言有相似之处,但不同于民事欺诈和禁止反言,也不属于其范畴。
  • 由于该义务适用于终止合同的无限制权利,因此它并不妨碍对方行使终止权,但如果不诚实地行使该权利,则可能会造成不诚实方应当赔偿的损害。
  • 不诚实行为与行使现有合同规定的合同权利(即终止冬季合同的权利)之间存在充分的联系。当一方不诚实地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时,存在直接联系。
  • 如Bhasin所述,该义务不是向对方披露信息的独立义务。这是一项消极义务(不做不诚实的行为),而不是一项积极义务来进行披露。
  • 同样,正如Bhasin案所述,该义务是作为合同原则而不是通过暗示或解释强加的,当事方无权将其排除在外。因此,即使当事各方达成了一项条款,为方便起见规定了不受限制的终止合同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违背该义务所要求的对诚实的核心期望。
  • 虽然判定当事人是否主动误导对方是一个高度基于事实的决定,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它可以包括谎言、半真半假、遗漏甚至沉默。
  • 被告在预期将行使终止权时故意隐瞒信息,他们知道这种沉默加上积极的沟通,欺骗了C公司。由于未能纠正C公司的误解,被告违反了诚实履约的义务。
  • 对违反诚实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的适当估算,是对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的通常预期估算,将无辜当事方置于义务本应被履行的地位上。损害赔偿应根据被告最简单的履行方式来衡量。根据事实,这将要求被告纠正C公司.的误解。如果他们这样做,C公司将有机会从别处获取即将到来的冬季的其他合同,并将获得至少等于原冬季合同所带来的利润。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初审法官判予的赔偿金裁定额,该赔偿金包括该利润加上租赁用于冬季合同的设备的成本。[4]

 

(四) Callow案判决的主要影响

还有什么是尚不确定的

尽管法院努力在披露的信托义务和诚实履行的义务之间划清界限,但在我看来,初审法院在未来的案件中根据特定事实划清界限时将面临挑战。

我们尚不知道诚实履行的义务是否将适用于与双边合同完全不同的单边合同(例如独立选择权)。

对合同谈判和起草的影

由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您无法在签订合同时排除诚实履行的义务,因此这对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没有直接影响。

然而,各方仍希望明确有哪些披露义务,他们想通过明示条款相互施加这些披露义务,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消除一方依赖对方来提供该方存疑但可以自行获得答案的有关信息。

对合约履行的影

在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时,有原则地行使自身利益并不会被视为非法。但是对于Callow案中有关对另一方撒谎或误导而产生的风险,组织将要教育组织内部代表它的人和代表组织进行沟通的人。

我想给出的一些建议:

  1. 回答对方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直接询问。例如,直接而准确地回答诸如“你打算续签合同吗?”或“今年你是否打算增加合同配额?”之类的问题。[5]
  2. 如果您意识到对方对于组织将如何或何时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方面存在误解,请采取措施纠正误解。

对诉讼的影

在某些情况下,将因虚假陈述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与声称违反诚实履行义务的诉讼结合起来是有意义的。[6]

评估是否值得进行诚实履行义务的索赔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确定损害赔偿金。预期确定的金额将取决于原告能够证明在被告诚实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本应所处的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不会处于任何不同的地位,也不会遭受可获赔偿的损失。

证据开示策略应包括寻找有关另一方履行关键合同义务和权利的谎言、半真半假或不利的沉默的有形证据。

  

(五) Westech案的事实

除了明确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hasin案中还阐述了被称为诚信的“组织原则”,即各方一般必须诚实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或任意地。法院解释说,这一组织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或规则,而是通过现有的有关法律在某些方面要求诚实、坦率、直接或合理履行合同的各种情况和关系的原则来体现。

法院在Bhasin 案中确定了以下类型的情况和关系,在这些情况和关系中,组织原则已体现在现有原则中(同时指出该清单尚未结束):

  1. 各方必须合作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2. 一方根据合同行使自行裁量权;
  3. 一方寻求逃避合同义务; [7]
  4. 在雇佣法方面,涉及解雇的方式;
  5. 在保险法方面,要求保险人公平地处理其被保险人的索偿要求,并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诚实行事,披露对保险单重要的事实;以及
  6. 在招标方面,投标公司在考虑所提交的投标书时有公平义务。

Westech案涉及上述第(b)条: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自由裁量权。

Wastech案的事

Wastech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一家从事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的公司。它与大温地区污水处理和排水区(以下简称“GVSDD”)有着长期的商业关系,从1986年开始就与温哥华都会区签署了多个时期的废物处理合同。

经过了18个月谈判后,于1996年签订的有关合同取代了以前所有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被加拿大最高法院称为“复杂的”。该合同预计将废物运到三个场地:一个在温哥华,一个在本拿比,一个在凯士溪(Cache Creek)。Cache Creek填埋场相对远离低陆平原,费率更高。

合同规定了目标运营比率和实际运营比率。该比率为0.890,反映了Wastech的运营成本占其总收入的89%,从而决定运营利润为11%。

实际运营比率是Wastech实际上每年所达到的比率。合同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的调整,即实际运营比率超出目标运营比率(有利于Wastech的调整)或实际运营比率小于目标运营比率(有利于GVSDD的调整)。但是GVSDD不能保证Wastech在任何一年内都能达到目标OR。

每年,GVSDD都需要向Wastech提供下一年度废物分配的详细预测。但是,合同赋予GVSDD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和修改要运输到Cache Creek填埋场的最低废物量。

在谈判期间,双方都知道,在某一特定年份运送到Cache Creek的废物数量可能会减少,包括根据GVSDD将废物改送到当地填埋场的决定,造成的可能后果可能会导致Wastech无法完成目标运营比率。然而,双方都认为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并且他们都没有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GVSDD在2011运营年度对废物进行了重新分配,从而造成Wastech的实际运营比率为1.045。考虑到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调整后,Wastech的运营比率为.960,获利4%(即,并不是达到目标运营比率的情况下获利11%)。

Wastech提起仲裁,指称GVSDD违反合同规定,在场地之间分配废物的方式造成Wastech无法实现目标运营比率。它声称存在一个隐含条款,如果GVSDD以无法实现目标运营比率的方式分配废物,则将要求当事方重新设置各种费率和付款。另外,它称GVSDD分配废物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诚信义务的约束,因此,不能以剥夺Wastech实现目标运营比率的机会的方式来行使权力。

仲裁员根据第二点理由作出了有利于Washch的判决。他发现GVSDD重新分配了废物,其目标是最大化本拿比场地的效率,保留Cache Creek填埋场的能力,从而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运行自身系统,因而他得出结论,GVSDD未能做到“适当考虑”符合合同规定的Wastech的利益。参照Bhasin案,他说在完全与对方的合法期望相抵触的情况下,行使议价权是不厚道的。他说,Wastech具有合理的合同期望,即GVSDD不会以剥夺Wastech实现目标运营比率的机会的方式行使其权力。仲裁员认为,违约不在于做出重新分配的决定,而在于未能就Wastech失去实现目标运营比率的机会向其进行补偿。

毫无疑问,GVSDD寻求根据前《仲裁法》第31条(R.S.B.C. 1996,c. 55)寻求上诉许可。许可被批准,对许可令的上诉被驳回。[8]

审理该案的分庭法官允许上诉。[9] 该案件随后被移送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根据纽伯里法官(Madam Justice Newbury)撰写的获得一致同意的理由,上诉被驳回。[10] Wastech请求并获得了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的许可。

加拿大最高法院花了14个月的时间才发布理由——即使在新冠病毒肺炎时期,这也是一个很长的时间间隔。即使Wastech 案与Callow案是一起审理的,最高法院也没有在同一时间发布发布理由。最高法院最终发布了一项六名大法官的多数制判决,以及剩余三名大法官的同意理由。上诉被驳回。

鉴于该案的事实,尤其是当事各方已根据目标运营比率的变化作出了调整,并且经过了仔细考虑,但又决定反对针对所发生情况的调整,这一结果并不令人吃惊。

该案对商业承包如此重要的原因是,SCC的多数成员详细阐述了其诚意行使合同酌处权的职责的轮廓。

该案之所以对商业合同如此重要,是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详细阐述了所谓的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六)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Wastech案的主要判决

  • 诚信行使合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是一种一般性的原则,而不是一个隐含的条款,并且在各方的任何合同中均有效,而与当事方的意图无关。本案中的多数法官认为,承认这一义务是一种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很小。
  • 该义务要求当事各方以与合同中允许的目的一致的方式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Bhasin案中,这被描述为“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 “合理”在此情况中具有特定含义,不应等同于在其他情况中(例如在行政法中)使用该术语。
  •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以与合同中允许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一致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任意或随意地行使该权利是不当的,并且构成了违反合同的行为。
  • 有时,自由裁量权条款本身的文字会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明确。否则,必须通过在整个合同的上下文中阅读该条款来确定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确定什么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 不应从道德上是否恰当或是从商业上是否明智的角度来评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此外,您不会因为另一方讨价还价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约而倒退到对所有或几乎所有利益进行实质性废止或去除。这样的结果不是认定违规的必要先决条件。相反,这可能与表明自由裁量权是以与相关合同目的无关的方式行使的有关。
  • 如果裁量权涉及不易于客观衡量的事项,那么被认为是合理的结果范围(并且因此不是恶意的自由裁量权的产物)将更加广泛。
  • 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hasin案中所说的那样,违反诚信的主张如果不属于现有的诚信原则,通常不会成功。但是,现有原则的清单尚未完成。Wastech案的多数法官煞费苦心的解释任何新的发展都应与普通法合同的结构保持一致,并适当重视通过协议达成私序(Private Ordering)的重要性以及在商业事务中的确定性。

  

(七) 尚不确定的问

    还有什么是尚不确定的?

  • 善意行使合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是否仅适用于双边合同,或也可能适用于单边合同。
  • 法院(尤其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会对McCamus教授(Professor)的其他适用诚信义务案件类别的内容有何评论:在哪些情况下双方必须合作以实现合同的目标,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一方试图逃避合同义务。
  • 是否会根据Bhasin案列出的特定合同类型和背景(雇佣、保险和招标)完善现有的诚信义务。
  • 鉴于法院含蓄地反对一个包罗万象的诚信义务概念浸透到所有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表明组织原则这一框架下的原则的是逐步发展的,那么将发现哪些义务或关系的新类别体现出(使用法院的词)新的诚信原则。
  • 法院如何区分动机和目的。最高法院表已经表示,不应将诚信作为审查动机的借口,而法院的角色并不是询问自由裁量权是否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行使。然而,在我看来,动机和目的是密切相关的,对诉讼人和法院来说,在两者之间划清界限将是一个挑战。
  • 缔约方一些类型的义务或权力被适当地描述为“自由裁量权”,因此应遵守该原则。合同中几乎所有的权力都可以用一般的方式描述为自由裁量权(一方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下级法院将特定合同权力描述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决是不一致的。我认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并没有打算将所有合同权力都定义为一种自由裁量权。如果缔约方有此意图,那么他们肯定会使这一意图更加明确。从我认为有道理的案例中,我建议这一原则适用于允许单方自行决定另一方合同权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允许一方定价或考虑某种因素的条款[11] 或允许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履行情况的单方面评估而解除合同的条款。在Wastech案中,它指的是分配废物,从而决定一个关键投入量的能力。
  • 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交易对方的影响将如何确切地影响是否违反了义务的评估。最高法院表示,废止或去除合同利益既不是分析的重点,也不是确定违约的先决条件(正如低级法院所建议的那样)。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结果仍然是相关的。然而,法院(在第83段)还表示:“在不侵犯非行使方的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可诉的错误需要法院纠正”,并提到需要原告证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方有过失或违约(没有解释此声明的含义)。
  • 在第95段,当表示“本合同中整个协议条款……并不排除该义务,尽管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将指导对该义务要求的分析”时,多数法官的意思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善意地行使合同自由裁量权的义务永远不能被排除(这就是法院关于诚实履行义务的说法),或者仅仅是这一特定的完整协议条款不够。[12]
  • 法院是否会在未来重新考虑是否存在善意谈判合同的义务。加拿大法院普遍驳回了存在这种义务的提议[13],但也有案例说明这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有义务在下列基础上进行善意谈判:(a)谈判的义务存在于现有合同中;(b)与单个(或几个)条款有关的义务;(c) 合同包含客观标准,可以据此来判断谈判。现行规则的例外范围和现行规则是否适用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八) Wastech案判决的主要影响

对合同谈判和起草的影响

如果您要包括合同自由裁量权,那建议您概述目的或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想要达到的目的。我想这并不容易。

明确说明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显然是可以接受的,并将有助于分析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理(为达成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目的而行使绝对自由裁量权将没有什么不合理,因此也不会违反义务)。

尽管尚不清楚规定可任意或随意行使裁量权的措词将产生何种影响,但各方可能仍希望包括这类措词。有时,加拿大最高法院似乎把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同于任意或随意行使。

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标准是有意义的,那么这样的标准将为您的客户提供更广泛的可允许的结果。

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一方有自由裁量权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力的,不能不考虑善意义务地任意履行或行使。

在行使合同自由裁量权时,在每种情况下都应谨慎记录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合法目的。

当事人将不能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不相关的商业目标(或将自担风险,冒着被起诉的风险)。例如,一个购物中心的业主决定是否批准一个租户订立转租协议,如果可以表明,房东拒绝批准拟议中的转租人并不是基于该转租人的偿付能力或其适合性(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任何租户的偿付能力和其业务符合商场租户的业务组合),而是出于迫使租客重新谈判租赁条款的目的,那么有关善意义务的诉讼主张就很可能会成功。

对诉讼的影响

在许多情况下,在证据开示之前很难评估有关恶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张是否切实可行。很可能只有通过证据开示,原告才能证明被告出于非预期目的行使了合同自由裁量权。

除非合同明确规定了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否则律师将必须基于整个合同和事实基础,就这些目的必须是什么提出令人说服的意见。

被告的律师必须就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什么提出同样令人信服的意见。他们将把原告描述为希望创造新的未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改变合同,并要求法院就商业道德和商业目标做出判决,而Wastech的判决中均不支持。

注释

[1] 2020 SCC 45. Unless I state otherwise, when I refer to the reasons of the Court, I am referring to the reasons of the majority.

[2] 2021 SCC 7. Unless I state otherwise, when I refer to the reasons of the Court, I am referring to the reasons of the majority.

[3] 2014 SCC 71.

[4] The concurring minority would have awarded damages based on a reliance measure.

[5] If the person asked the question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to make the relevant dec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s behalf, they should make that clear, and refer the counterparty to the person with authority.

[6] In a concurring judgment, Justices Moldaver, Brown and Rowe drew a closer link between the law of misrepresentation and the duty of honest performance in contract, suggesting that one could rely on the former to help demarcate when silence and half-truths will breach the latter.

[7] The first three categories are drawn, in part, from the second edition of Professor McCamus’s textbook on the law of contracts. They are outlined in the third edition as well; see John D. McCamus, The Law of Contracts, 3rd ed. (Toronto: Irwin Law, 2020) at 927-50.

[8] 2016 BCSC 68 and 2016 BCCA 393.

[9] 2018 BCSC 605.

[10] 2019 BCCA 66.

[11] Such as a clause granting one party thediscretion to determine fair market value of a helicopter upon the counterpartyexercising its option to purchase the leased helicopter: Mitsui & Co.(Canada) Ltd. v. Royal Bank of Canada, [1995] 2 S.C.R. 187.

[12] The text of this clause is not reproduced inreasons at any level.

[13] In Martel Building Inc. v. R., 2000SCC 60, the SCC said that whether or not negotiations are to be governed by aduty of good faith is a question for another time. That time may come soon ifthe issue is raised in a case that is dealt with by an appellate court andleave to appeal to the SCC is sought.

关于我们

逻盛的新闻中心,针对一系列对于希望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中国客户以及希望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加拿大公司来说很有意义的主题,提供最新信息,文章涉及公司商法、企业税法、并购、公司治理、房地产、项目开发、劳动和就业、养老金和雇员福利以及商业诉讼等内容.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这不构成法律建议,不应以此作为依据。如需法律建议或对本网页内容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编辑

作者

主题

最近的帖子

归档日期

文章

Jump to Page